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位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商務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77號),境外就業管理職責劃入商務部。為保持境外就業工作的連續性和穩定性,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關于境外就業和外派勞務
(一)按照“統一政策,統一管理”的原則,境外就業和外派勞務統稱為對外勞務合作。
(二)境外就業是指中國公民自行到境外工作的就業活動。境外就業中介是指企業為中國公民赴境外就業提供咨詢、辦理出境和境外工作手續,以及介紹境外工作崗位的職業中介活動。從事上述活動的企業稱為境外就業中介企業。
(三)外派勞務是指企業與境外允許招收或雇傭外籍勞務人員的公司、中介機構或私人雇主簽訂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有組織地招聘、選拔、派遣中國公民到境外為外方雇主提供勞務服務并進行管理的經濟活動。從事上述境外勞務派遣活動的企業稱為外派勞務企業。外派勞務的有關管理規定,按照現行對外勞務合作管理規定執行。
(四)根據國家對外勞務合作、職業介紹、人才和廣告等相關管理法規和規定,境外企業、自然人及外國駐華機構不得直接在中國境內招收勞務人員或境外就業人員。
二、關于境外就業中介經營資格
(一)境外就業中介實行行政許可制度。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境外就業中介。
(二)從事境外就業中介的企業應符合以下基本標準:
1、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2、具有與開展境外就業中介相適應的經營能力、資金能力、抗風險能力、專業管理人員、經營場所和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
3、有良好的商業信譽,近3年內無重大違約和違規違法記錄;
4、其他條件。
(三)企業申請境外就業中介經營資格的具體標準,商務部將另行制定。
三、關于境外就業中介活動管理
(一)境外就業中介開展境外就業中介活動,須滿足以下條件:
1、境外就業人員必須直接與境外雇主簽訂《雇傭合同》或《勞動合同》,并自行承擔相關責任義務。
2、協助境外就業人員取得所在國的工作許可或工作準證。
3、協助境外就業人員取得入境所在國的工作簽證。
4、境外就業人員的工資待遇和社會保險等保障條款應符合所在國的有關法律法規。
5、上述條件中相關材料應經所在國公證機構進行公證,或由我駐外使(領)館認證,并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二)境外就業中介企業開展境外就業中介活動,須遵守以下規定:
1、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與境外就業人員簽訂《委托服務合同》,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及糾紛處理條款。
2、嚴格按當地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向境外就業人員收取服務費,并接受當地物價部門的監督。
3、足額繳納境外就業中介備用金。
4、定期報送統計材料。
(三)對違反上述管理規定的境外就業中介企業,商務部將按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停業整頓等處罰。
四、關于現有境外就業中介機構換證
(一)考慮到境外就業的歷史和現狀,持有2008年7月1日之后仍有效的《境外就業中介機構經營許可證》的境外就業中介機構,在足額繳納對外勞務合作或境外就業中介備用金后,可向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申請換領有效期為3年的《對外勞務合作(外派勞務)經營資格證書》或《對外勞務合作(境外就業)經營資格證書》。
1、換領《對外勞務合作(外派勞務)經營資格證書》的,可按規定開展對外勞務合作業務,并應在有效期內達到《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管理辦法》的規定,否則,其《資格證書》在有效期滿后失效。
2、換領《對外勞務合作(境外就業)經營資格證書》的,可按規定開展境外就業中介業務,并應在有效期內達到境外就業中介的有關規定。
(二)企業不得同時擁有外派勞務和境外就業中介經營資格。
(三)現有境外就業中介機構換證工作應于2009年2月底前完成,自2009年3月1日起,原勞動保障部門頒發的《境外就業中介機構經營許可證》作廢。現有對外勞務合作企業也應在2009年2月底前完成換領《對外勞務合作(外派勞務)經營資格證書》。
特此通知
二○○八年十二月
|